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资质年检的通知
湘建建[2002]51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检测试验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检测试验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经济环境文件精神,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2月15日,对全省所有已取得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资质证书的单位(包括试验室、科研所、检测站及检测中心等)进行资质年检并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检范围
凡属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并对外承担社会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检测试验单位,包括各市州(厅局)、中央在湘和省内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市政施工企业试验室、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程桩检测机构、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均属此次年检范围。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依法独立从业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四)原《工程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六)单位负责人及专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七)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试验人员及技术工人有关证书、证件;
(八)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资金、场地证明;
(九)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检测试验方法以及既往检测试验记录资料等。
以上资料可采用复印件(《申请表》可自行复制)。复印件必须由市州(厅局)或初审部门具体承担资料审核的经办人对其与原件进行核验一致无误并署名负责。
三、年检的标准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方案未出台前,仍参照原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资质管理规定和等级标准执行。
(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年检按管理权限和申报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试验单位年检申报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对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有效期两年。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类。合格者予以年检并换发新证(建设部发证单位仅年检不换证);基本合格者限期完善后年检换证;不合格者不予年检换证。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按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湘建建〔2002〕469号文件要求上报;其他检测试验单位资质年检资料按本文要求上报。资质申请和年检资料均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再统一报我厅审批(建管处:2212415,受理联系电话:2213414)。
(四)此次年检原则上不受理新设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资质申报。对于个别地区(部门)确有市场需要和发展前景的检测试验资质申报,我厅本着总量控制、布点合理、兼顾专业的原则,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予以受理,并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后审批。
(五)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依法独立从业。其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名称等均须与原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否则不予年检换证或审批发证。
(六)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均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否则不予年检换证或审批发证。
(七)各地各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资质年检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组织管理,并积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联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化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通过此次年检,严格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以利我省建筑业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申请表》(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